(一)《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四)直接办理有经办人的,应当提交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原申请人名义发生变更的,应当以变更后的申请人名义提出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并同时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名义变更证明文件原件。
(六)交回《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因污损、丢失原因未能交回的,应当在《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书》上注明。
(七)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