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国际新闻 >
新闻中心
专家组讨论公共健康领域的可授予专利标准
10月27日举行的技术研讨会紧挨着10月28日由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卫生组织(WHO)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合作举行的年度三方会议。三方会议的焦点是公共健康、知识产权和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上述技术研讨会也由三个组织联合举办,焦点是可授予专利标准对公共健康的影响。
TRIPS怎么说
WTO知识产权处的参事罗杰.康波夫(Roger Kampf)在技术研讨会上说,WTO的使命不是解释WTO协定的条款,包括TRIPS协议,也不是评估协定在国家层面的实施方式。
他说,TRIPS协定包括五大可授予专利的标准。为了获取专利,发明需要成为一个可授予专利的客体,要具有新颖性,体现创造性步骤并且具有非显而易见性,能进行工业化应用,而且发明必须被充分披露。
他说,TRIPS第27条涉及可授予专利的客体,该条的一个脚注对“创造性步骤”和“能够进行工业化应用”的定义规定了一些灵活应用的空间。脚注表示成员国可将这些表述视同为“非显而易见性”和“实用性”。通常在各国,可授予专利的客体是通过一个肯定或否定的目录来定义的,那就是什么可被授予专利,什么不可被授予专利。
他说,这条规定没有定义主要词条,这就创造了政策空间。例如,这条规定并没有说什么构成发明,或者发明在何时是新颖的、创造性的并可进行工业化应用。
关于TRIPS第29条(专利申请人的条件)的披露要求,他说,关于披露什么以及如何披露的指南有限,第29条并没有提及遗传资源或传统知识的披露。
关于可专利性,通常提到的问题是存在于自然、增量式或适应式创新中的材料的可专利性,包括新剂型、新型配方以及新的交付方式。有人担心对这些创新授予专利会延误药品和创新的获取。挑战是如何辨别真正体现进步的创新和非进步创新。
WHO:可授予专利的标准,增量式式创新很棘手
WHO基本药品与健康产品部的高级顾问皮特.拜尔(Peter Beyer)谈到了可授予专利的标准对公共健康的影响。他说,我们不应把可授予专利标准看成一成不变的事物,因为各国可在其国家立法中进行定义。
对WHO而言,这是个棘手的问题,“因为我们经常抱怨我们没有看到我们想看到的创新,我们不能看到固定剂量的混合物被制造出来。我们没有看到儿童配方……我们没有看到我们想在非洲加以应用的耐热型产品。”
他说,“我们通常是第一批抱怨的人——为何产业不开发我们想在这些国家使用的药品。”
他说,这是几个WHO想寻求增量式创新的例子,这会在公共健康方面发挥很大作用。他说:“我们必须承认产业的利益当然是不让仿制药竞争进入市场,因为仿制药能利用专利体系进入。”
他说,一个问题是如何在专利体系内处理渐进式创新。他问:“如果我们想要公司做这种渐进式开发,他们得不到专利会进行渐进式开发吗?”他说:“也许专利体系应更灵活些。”
他说,各国在努力区分什么是真正的值得获取专利的增量式创新,什么只是生命周期管理。
拜尔说:“我们看到阿根廷、印度和菲律宾在医药领域采取了新的限制次要专利的方式。”其他国家也在考虑类似的规则。
另一方面,美国不赞同这个方式。不同的趋势并行存在,但不幸的是这些事情再也没有在WIPO进行实质性讨论。
他说,可授予专利的标准的定义影响着健康预算。从健康的角度而言,补偿真正有用的增量式创新是很重要的,但从传统上而言,专利体系在此方面是中立的,各国正在尝试新的方式。
政策制定者要考虑的问题是:是否所有的增量式进步都真正值得被赋予20年的专利有效期,是否一个更灵活的体系更适合反映从开发一个全新的药品到改进药品所需的创造性步骤的水平,例如从静脉注射到皮下注射。
保护和常青化之间的平衡
博默特律所的欧洲专利与商标律师马库斯.恩格尔哈德(Markus Engelhard)讲述了一些医药、医疗和生物技术领域的专利被成功授予的机制。
他在演讲中总结说,在多数司法管辖区,三个主要的决定授予或驳回一项专利申请的可授予专利的标准是新颖性、创造性步骤(有时候也称为非显而易见性)以及工业化应用。
他总结说,许多专利法还包括一定的专利例外与排除,“这意味着发现、科学理论、美学创造以及有违道德的发明等特别的客体都是不能被授予专利的”。
一些国家为医药领域规定了特别的例外。他在研讨会上提到了《印度专利法》第3(d)节,该节将“仅发现一种不会导致某物质已有效能改进的物质新形式或仅发现一个已知过程、机器或仪器(除非该已知过程导致一个新产品或至少使用了一个新的反应物)”排除在可授予专利之外。
他总结说:“一般来说,医药客体一方面被分为物理实体,例如物质、化合物、成分和微粒;另一方面是活动,例如合成方法以及制造和使用方法。”
他说,典型的情况是,一旦医药公司发现了一种重要的铅化合物,它将把其作为一种具有药理活动的发明,努力围绕该发明建立专利组合,以便让公司获得和维持很长一段时间的发明专利保护。
“专利组合起初将重点关注上述重要铅化合物所属的化合物类别,可能之后会特别关注从药品性质而言特别优质的具体化合物。”
他说,虽然公司会努力获得尽可能长的专利保护以收回投资成本,但立法者会努力在专利所有者享有的垄断和禁止专利保护常青化之间找到平衡,常青化会阻碍廉价药品的获取。
他说,不同的司法管辖区使用不同的评估创造性步骤的方式。例如,“如果一项发明成功展示一个其他人长期无法展示的技术问题,或如果发明具有意外的、未预料到的、现有技术未包含的协和效应,这就有助于确立非显而易见性/创造性步骤。”
WIPO说,可授予专利的标准是专利法的关键
WIPO专利法部门的负责人Tomoko Miyamoto说,在国家层面,可授予专利的标准是专利法非常重要的要求。国家法规定了形式要求,专利申请的形式和内容,以及申请者应提供哪种文件。
她说,可授予专利的标准是专利程序的核心。各国对某些要求使用了非常相似的语言,例如创造性步骤,许多国家将这种情况称为发明的非显而易见性。另外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新颖性原则的描绘方式也很相似。(编译自ip-watch.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