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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备案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注册商标使用再许可备案、许可人/被许可人变更其名称、提前终止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相应手续。再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
申请流程及文件
 商标许可备案流程:申请--审查--公告--核发续展证明
商标许可时间:
1.商标许可备案申请无受理通知书
2.商标许可备案申请完成整个时间大约需要6个月左右

商标许可所需文件:
1.委托书  2.申请书  3.商标被许可人的经年检营业执照副本(法人)或身份证(自然人)复印件。
4.商标许可人的经年检营业执照副本(法人)或身份证(自然人)复印件。5.商标许可人与商标被许可人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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