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国内资讯 >
联系我们

        

    ADD:中国 郑州农业路68号
    MOB:13838189110
    TEL:0371-63372578
    EML:gdzscq@126.com
    WEB:
    www.ebtlaw.cn



“钜锐案”如何影响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将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泉公司)与深圳市锐能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能微公司)等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上诉案(以下简称“钜锐案”)作为2014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予以公布。该案确立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案件认定标准,将对今后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具有重要指引和参考作用。同时,也将对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的创新发展产生较为深远的影响。

  一、“钜锐案”概要

  2008年7月2日,钜泉公司自主完成的布图设计(即案件所涉及的ATT7021AU布图设计)获得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随后不久钜泉公司发现该布图设计被擅自复制,随即将涉嫌侵权的锐能微公司诉至法院。围绕涉案布图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庭审中当事人双方激烈交锋。一审法院认定,锐能微公司产品RN8209、RN8209G中的布图设计与钜泉公司主张的独创点5(数字地轨与模拟地轨衔接的布图)相同和独创点 7(模拟数字转换电路的布图)中第二区段独立升压器电路的布图相同;上述两个点具有独创性,且不属于常规设计。尽管这两个点的布图设计在整个芯片布图设计中占比极小,甚至可能不到1%,法院仍判定锐能微公司已构成侵权,应停止侵权,并赔偿钜泉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20万元。后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二、法律意义

  合理划分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独创性的举证责任。法院认定权利人应对其拥有的布图设计具备独创性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其获得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可视为所创作的布图设计具备独创性的初步证据,由其穷尽相关常规布图设计来证明本公司的布图设计属于非常规设计,不合理也不可能。被指控侵权的案件当事人应对其辩解主张举证,即对权利人的布图设计不具备独创性特征或属于常规设计承担证明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这一举证责任分配具有充分的法理基础,也更有利于鼓励权利人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

  树立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判定的严格标准。在案件审理实践中,究竟如何认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行为一直是个难点。而认定标准不统一,易于产生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导致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该案中,在对比分析两个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时,审理法院明确采取了严格标准。法院将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的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与该部分在整个布图设计中所占比例以及所发挥的作用大小进行了细致区分,认为即便被非法复制的部分在整个布图设计中所占比例很小,或者属于非核心部分,只要该部分具有独创性,即应认定侵权成立。这种认识充分考虑到了布图设计不同于著作权意义上的文字艺术作品的实质,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由多个电子元件及连线组成,实现某种电子功能,不表现思想。布图设计的表现形式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和限制,创新空间有限,故而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虽然不属于核心部分或占比很小,但对于实现整体功能也是不可或缺的。本案被最高人民法院确认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典型案例,其所树立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判定标准,将为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提供借鉴和参考,有助于审判人员准确适用法律,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三、对产业发展的影响与启示

  促进行业自律,优化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环境。发达的集成电路产业离不开有力的知识产权制度保障。美国集成电路产业雄踞全球,与此相应的是,它在全世界最早(1983年)建立起严格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制度,其保护制度体系目前也最为成熟和完善。日本同样如此。最高人民法院认可该案为集成电路领域的典型案例,肯定了审理法院适用法律上的准确性、权威性。该案在判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方面所确立的严格标准,在指引类似案件审判工作的同时,也给集成电路产业提供了行为规范,引导布图设计创作行为、生产经营行为在法律轨道上正确进行。警示集成电路产业加强自律,进一步规范布图设计创作活动,尊重知识产权,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能力,进而从整体上改善和优化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环境。

版权所有:郑州光大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郑州农业路68号   邮编:450000   电话:0371-63372578     豫ICP备1502331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