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香梨协会诉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原产地证明商标的侵权认定标准
关键词 民事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 侵害商标权 证明商标 地理标志
基本案情
某香梨协会诉称:该香梨协会系第89201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2006年,该商标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商誉。2017年12月,某超市销售的香梨外包装箱的显著位置标注“库尔勒香梨”字样,侵害了某香梨协会的注册商 标专用权。请求判令:1.某超市停止侵害某香梨协会第89201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2.某超市赔偿某香梨协会经济损失30000元;3.某超市赔偿 某香梨协会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6000元(含律师费3000元,调查 取证费3000元);4.某超市负担诉讼费
某超市辩称:该超市系在香梨产地区域采购的产品,包装箱上的“库尔勒 香梨”名称系植物品种的通用名称,不侵害某香梨协会的合法权益,应驳回某 香梨协会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香梨协会于1996年11月7日获准注册第892019号“”证 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香梨”,有效期限经核准续展至2026年11月6日。2006年10月12日,商标局作出商标驰字[2006]第95号文件,认定第892019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库尔勒香梨”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规定:申请使用“库尔勒香梨”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某香 梨协会审核批准;库尔勒香梨原产地的适宜栽植区域具体范围在孔雀河流域和 塔里木河流域,塔克拉玛干沙漠北边缘,冷热空气聚集冲击地带的库尔勒市、 尉犁县、轮台县、库车县、新和县、沙雅县、阿克苏市、阿瓦提县和分布在这 些地区里的国营农(团)场;“库尔勒香梨”的质量标准:基本成熟(种籽呈黄褐色)果柄完整、果形基本端正(不畸形)、果面光滑、果皮薄嫩、树叶磨 或药斑(虫斑)<1平方厘米,无虫、无伤;果肉酥脆、多汁、爽口、有清香味 ;折光糖≥12%,总酸量<0.09%;硬度≤6.5㎏/ 平方厘米,单果重100-150g。
2017年12月1日,北京瀚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某香梨协会委托,以普 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某超市出售的香梨一箱,封存实物内塑料包装袋标签显示:“六顺”“新疆香梨(L)”“包装时间11:09”“单价15.96元/kg”“净含 量5.846千克”“金额93.30”“BHC”“生活超市”等字样。封存的被诉侵权产 品包装箱正面居中部分有红色较大字体的“庫尔勒香梨”字样,文字上方有“西域果王”文字、拼音及香梨图案等标识,正面下方有“中国新疆”字样;包装箱背面有“新疆著名品牌”字样,标注“库尔勒香梨”出自中国新疆塔 里流域,产地生态环境独特,无污染,皮薄肉嫩、酥脆多汁、清香爽口,有“梨中珍品”之誉,畅销国内外;包装箱未标注生产单位名称及地址等信息。
另查明,2005年9月3日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理标志产品 库尔勒 香梨》记载,库尔勒香梨的产地范围包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阿克苏 市、尉犁县、轮台县、库车县、沙雅县、新和县、阿瓦提县、温宿县现辖行政 区域,并对库尔勒香梨的地理环境、气候环境、土壤、水资源、栽培技术、使 用标志等作出规定。其中,标志部分记载了用于销售的库尔勒香梨,其产品或 包装上应标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标明产品名称、等级、产地、包装日 期、生产单位、净含量、执行标准代号等。不符合本标准的产品,其产品名称 不可使用含有“库尔勒香梨”(包括连续或断开)的名称。2015年9月,中国质 检出版社和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的《地理标志产品大典中国新疆卷》记载了库 尔勒香梨的产品概况、起源等相关文字图片介绍。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2018)黑01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一、某超市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侵害某香梨协会第89201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某超市赔偿某香梨协会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20000元;三、驳回某香梨协会的其他诉讼 请求。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9〕黑民终610号民事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裁判要旨
证明商标具有指示商品原产地的功能,即表明因原产地的气候、自然条件 、工艺、制作方法等因素决定的商品具有特定的品质。经营者未经商标注册人 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原产地证明商标文字,但不能证明该商品来自该 特定产地的,构成侵害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
一审: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黑01民初1769号 判决(2019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