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法院上周作出一项判决称,“销售可以在网络上非法查看以及在电视上免费观看电影的多媒体播放器属于版权侵权行为。”
代表版权所有人的一家名为Stichting Brein的基金会在荷兰一地区法院起诉了荷兰企业家杰克.弗拉迪克.伍勒姆(Jack Frederik Wullems),该地区法院将该案件移交至卢森堡法院。
伍勒姆销售了能够让用户轻松从电视机调到网络流媒体平台的多媒体播放器,并对能够获取受版权保护的资料的“Filmspeler”进行了宣传。
法官在判决中称,“毫无疑问的是,多媒体播放器目的在于盈利,购买多媒体播放器主要是为了直接获取流媒体网站上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但这并未经过版权所有人的同意。”
法官们因此依据《欧盟版权指令》第3条(1)款的规定而支持地区法院的解释——伍勒姆未经版权所有人同意而销售多媒体播放器的行为构成“向公共传播”。
专家们还指出了该判决对流媒体的更广泛的影响。与下载不同,使用流媒体获取受版权保护的内容的非法性质目前依然存有争议。
除了在硬盘驱动器上下载电影以外,有人还将流媒体解释为仅仅是一个瞬间副本。现在法官称,未经版权所有人同意而通过流媒体获得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将不能满足第5条(1)款和5条(5)款有关临时复制行为的免责条款的要求。
相反,5个条件必须同时得到满足才能予以免责,“即(1)该行为是临时性的,(2)该行为是瞬间或偶然性的,(3)该行为是技术过程的技术组成部分,(4)过程的唯一目的是在第三方之间通过中介进行网络传输或者合法使用作品或主题,以及(5)该行为不具备任何独立的经济意义。”
专家们警告称该判决可能会设立一个对待流媒体比以往更为严厉的先例。(编译自ip-watch.org)
文章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