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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个佣人”商标或将获准注册

    深圳市吾爱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吾爱梨公司)旗下点个佣人商城(www.dyonr.com)的名称“点个佣人”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使用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第35类服务上,先后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驳回注册申请,随后吾爱梨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审判决,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对系争商标“点个佣人”予以驳回的复审决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
 
  据了解,点个佣人商城由吾爱梨公司创建于2015年,同年3月,吾爱梨公司提出系争商标即第16609123号“点个佣人”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查,商标局于2016年1月作出驳回系争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吾爱梨公司不服,于同年2月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2016年6月,商评委经审查作出复审决定,认为系争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相关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且吾爱梨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系争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了显著性。据此,商评委驳回了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吾爱梨公司不服商评委作出的上述复审决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系争商标并不属于直接描述相关服务内容等特点的标识,据此一审撤销商评委被诉复审决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
 
  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系争商标指定使用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与“点个佣人”的字面含义并无直接、必然的联系,没有直接表明服务内容;虽然和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存在一定关联,但是系争商标本身采用了比喻的修辞手法,属于暗示性标识,从其字面含义并不能看出系争商标直接描述了指定使用服务的何种内容。因此,系争商标并不属于直接描述了商品的品质等特点的标识。
 
  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商评委上诉,维持原判。(王国浩)
 
 
(编辑:蒋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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