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动漫及网络游戏市场发展迅速,动漫与游戏行业深度融合,相关作品大量涌现,游戏玩家用户数量快速增长。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全国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数量为730家,其中重点企业43家;2015年,我国网络游戏市场(包括客户端网络游戏、网页游戏、社交游戏、移动游戏、单机游戏、电视游戏等)实际销售收入达到1407亿元,游戏用户数量达到5.34亿人。庞大的用户数量催生了巨大的市场,与此同时,体现产业发展“晴雨表”的知识产权纠纷亦呈现大幅上升趋势。北京市石景山区动漫游戏产业相对集中,年产值已占到北京市的一半以上,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下称石景山法院)审理的动漫游戏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出案件数量快速增长、诉讼标的额明显提高、疑难复杂案件不断增多等特点。
案件数量快速增长
近年来,随着动漫游戏产业的快速发展,涉动漫游戏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呈明显增长态势。石景山法院动漫游戏案件统计信息显示, 2013年至2016年10月,该院共受理涉动漫游戏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83件,其中2013年收案7件,2014年收案22件,2015年收案158件,2016年前10个月已收案96件,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
随着网络游戏的开发热点由电脑端转向手机端,案件涉及的游戏从客户端网络游戏转变为以手机游戏为主,游戏中使用未经授权的动漫形象的案件明显增多。由于手机游戏开发周期和生命周期较短,一些企业为了抓取用户眼球、扩大宣传效果,擅自使用与他人在先知名游戏相同或近似的游戏名称、人物形象,通常涉嫌商标侵权;通过虚假宣传使用户误认为其游戏与在先游戏系相关产品,攀附在先知名游戏商誉,涉嫌不正当竞争。而虚拟现实及增强现实等新技术的成熟和应用亦会催生新的游戏形态、经营模式,必将导致新类型诉讼不断发生。
从案件标的额来看,2014年以前,石景山法院审理的涉动漫游戏知识产权案件多为动漫作品或游戏中的人物形象被使用在儿童玩具、文具等小商品或者网页小游戏中,案件标的额平均在2万元至3万元。近两年涉游戏知识产权案件标的额显著提高。2016年上半年,该院连续受理多起标的额超过500万元甚至接近千万元的案件,多为涉及知名游戏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这一现象反映出侵权者不再局限于简单的抄袭源代码、模仿游戏人物形象等。此外,诉讼时间也比较讲究,原告通常在竞争对手的产品即将上线或公司上市等重要时间节点,向其发起知识产权诉讼,这与游戏行业竞争日益激烈有一定关系。
疑难案件不断出现
记者从石景山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理的动漫游戏类案件的难度不断增大,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
一是涉游戏案件中新技术的运用层出不穷,例如证明原告作品创作完成及发表时间的时间戳认证技术、证明被告侵权所运用的数据抓包解析地址软件等,在对方当事人对这些新技术或证明方法提出异议的情况下,缺乏相关专业背景的法官如何判断这些技术或软件的功能、客观性以及由此认定其证明内容的有效性尚有争议,同时也增加了证据采纳与事实认定的难度。此外,新游戏产品的出现、新技术的运用亦增加了法律适用、法官释法的难度。例如石景山法院审理的畅游公司诉厦门某公司侵犯H5游戏模板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涉及游戏模板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对象的法律定性问题;乐动卓越公司诉某服务器提供商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是北京市首例服务器商因他人提供网络游戏“私服”而成为被告的案件。
二是合并案由案件明显增多,出现了权利人同时起诉著作权侵权或者商标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在石景山法院审理的奥飞公司诉某儿童剧团、某移动公司一案中,针对两被告未经许可擅自演出巴拉拉小魔仙舞台剧,奥飞公司指控对方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是案件受社会关注度提高,如石景山法院审理的多起案件涉及《仙剑奇侠》《大富翁》《POPstar》等我国台湾地区、韩国知名游戏及相关权利人。
多措并举解决纠纷
针对动漫游戏知识产权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石景山法院建议游戏开发运营商全盘把控知识产权风险,避免侵权,并提前就拟采用的游戏名称、主要人物名称、故事设定等重要游戏内容排查侵权风险,使用他人作品需事先取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确定不存在侵权内容后,再将游戏名称与主要角色名称申请注册商标;针对整个游戏软件作品或其中独创性较高的角色形象等进行著作权登记。游戏开发企业将美工、音乐等内容委托第三方开发时,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委托内容不得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以及出现侵权争议时责任承担的主体、方式等。
同时,游戏渠道商必须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注重审核把关。游戏渠道商对代理的游戏应尽到一定的审查注意义务,包括对其著作权软件登记证、商标注册证、游戏名称、主要人物形象和名称、游戏主要内容等进行审查,在接到侵权投诉并初步核实侵权事实较为明显或严重的,应及时采取将游戏下线或与开发商协商删除游戏中的侵权内容等有效措施,避免侵权事实持续或扩大。
此外,权利人应该根据案情选择案由,充分举证。涉动漫游戏案件特别是涉及游戏整体抄袭、多元素抄袭的著作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由于侵权游戏内容复杂、侵权内容不定时出现等因素,导致上述案件普遍存在取证难度大等问题,但并不能因此免除权利人的全部举证责任,权利人应尽力做到公证内容完整、全面,并提供权利作品与侵权作品之间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内容的详细对比表。在赔偿数额方面,权利人可以围绕动漫游戏作品许可使用费、游戏的知名度及美誉度、权威第三方或行业协会出具的行业报告、被告服务器数量与荷载量、玩家平均付费数额等内容尽力举证。
最后,权利人要合理选择司法与行政手段积极维权。如果能确定侵权游戏的开发、运营主体,权利人可以选择进行行政投诉,但行政处罚限于罚款、责令停止侵权等方式,权利人难以获得直接赔偿。动漫游戏的权利人在考虑刑事报案、民事立案或者行政投诉时,需要对行为主体是个人还是公司、具体侵权行为方式、己方举证能力以及赔偿方式等因素综合考量后做出选择。(祝文明 易珍春)
(编辑: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