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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凤汤圆”之争上海龙凤一审获赔113万余元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对上海国福龙凤食品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国福龙凤公司)诉宁波龙凤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宁波龙凤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宁波龙凤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上海国福龙凤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13.688万元。
 
  此前,因认为宁波龙凤公司在其公司网站及商品包装袋上,突出使用“宁波龙凤”字号及使用含有“龙凤”字样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且侵犯了上海国福龙凤公司对“龍鳳”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上海国福龙凤公司将宁波龙凤公司诉至浦东法院。 (吕可珂 王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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