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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营口市制定《专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 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45号),推进自主创新,提高专利申请授权的质量与数量,规范专利费用资助资金管理,日前,营口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在《营口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营科发〔2010〕3号)的基础上制定了《营口市专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营科发〔2016〕21号),并正式印发。
《办法》规定,专利资助资金经营口市财政局审批后列入下一年科技三项费用支出计划,并受财政局监督,由营口市知识产权局统一管理,对专利第一申请人为营口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它组织和在营口市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可按类别给予相应资助。
《办法》进一步突出了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积极鼓励专利申请,资助重点进一步向发明专利倾斜。国内发明专利采取分段资助的办法,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每件分别资助1000元、500元。PCT和国外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额度5000元;专利授权后,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额度5000元。而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分别调整到400元和300元。
《办法》增加了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补助费,经国家指定机构认证合格的我市企业每户补助4万元;经省级贯标认证合格的我市企业每户补助2万元。发明专利授权零突破企业补助费,给予企业每户补助1万元。有效职务发明专利年费,每件补助额度为授权第4年度以后当年缴纳年费金额的1/2。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及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及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项目一次性奖励6万元;获得辽宁省专利金奖及外观设计金奖的项目一次性奖励4万元;获得辽宁省专利优秀奖及外观设计优秀奖的项目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辽宁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4万元、3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
新《办法》的出台实施,对规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利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大力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各项专利工作,提升全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为“创新营口”建设提供强有力支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导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