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事件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节奏的日益加快,如今收听有声书已经成为不少人生活中的一部分。之前,有声书以广播电台播放节目的形式出现,市场较小,并未形成产业。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喜马拉雅FM、蜻蜓FM移动等电台市场和用户快速扩张,有声书平台、APP不断涌现,有声书产业开始发展繁荣。然而,在市场发展的同时,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此前,有不少著作权人投诉自己的作品被擅自制作成有声书上传到网上,近日也有移动电台因为授权环节出现问题被权利人告上法庭。
有声书一般而言是先有文字作品,再在文字作品基础上改编而成。当然,也有某些特殊情况,如把老师的课堂教学录下来这类口述作品,不过这样的情况并不多。本文主要以从文字作品改编成有声书为模型,从制作、经营有声书的角度,梳理著作权授权中需要注意问题。
制作和发行有声书主要涉及到著作权中的改编权、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现在制作有声书已经不是简单的照本宣科,而是会加入音乐,表演人也不只是“朗读”作品,而是“表演”作品,加入了很多独创性的东西,大部分情况下会形成新的作品。表演权分为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有声书属于机械表演。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是文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是原作者允许制作好的电子书通过信息网络的方式进行传播的权利。改编权和表演权是制作电子书的权利,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传播电子书并获得利益的权利。目前电子书基本上是通过网站或者APP的方式传播的,都需要获得原作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如果考虑到可能通过电台播放的话,还应该获得广播权的授权。
除了著作权,有声书也会涉及到邻接权,其中关系最密切的是表演者权。表演者权的权利内容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也就是说,有声书的制作公司请人来表演、录制有声书,表演者对制作的有声书是拥有上述权利的。如果在有声书制作公司和表演人的合同中没有写明这些权利如何分配和使用,则这些权利仍然归表演人所有,有声书制作公司下一步复制、发行有声书以及通过网络进行传播有声书将遇到很大的法律障碍。
此外,对于有声书的制作者、经营者而言,单独维权的权利与转授权的权利也非常重要。这两个权利不是著作权中独有的权利,但却是版权交易中不可缺少的权利。有了单独维权的权利,可以保证被他人侵权的时候,无论制作的有声书是否构成新的作品,都单独可以起诉维权,不用再通过原作著作权人另行授权。有了转授权的权利,才能形成版权交易,把从原作著作权人处获得的权利转授予他人。简单地说,有声书市场的流程为:原作→制作有声书→网络平台。其实每一个步骤都可以再次拆分,存在着版权的多次售卖情况。如果没有获得转授权的权利,那么版权是不能再次售卖给他人的,无法进行版权交易。即使简单到仅有这三个步骤,也存在转授权的问题,如果没有取得转授权的权利,则可能无法进入下一个流程。
在有声书的发展过程中,国内制作方经常需要从国外引入作品,有的又需要将作品输出国外制作有声书。在国际版权贸易的情况下如何处理有声书涉及的版权问题呢?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根据《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等国际公约的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也一般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也就是说,如果是从国外引进的作品制作有声书,对作品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话,在我国起诉(大部分情况下在我国起诉)适用我国的法律。所以,若引进国外版权,依然要考虑本文提出的要点,获得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如果国内的版权输出到其他国家,在其他国家就版权的内容和归属发生争议的话,要查看当地法律的规定,非常可能会适用当地的法律。
在授权合同引发的版权争议中,权利约定不清楚是经常遇到的问题。比如,有的出版社跟作者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的是“数字化权利”,有的约定的是“电子权利”。数字化权利和电子权利都不是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权利,无法确定其外延和内涵。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也就是说,既然约定不清楚,那么还是归原作著作权人享有,他人不得行使。所以,签订合同的时候要么使用法律规定的权利种类,要么自行对权利进行描述,界定外延和内涵。对于虽然没有使用法律规定的权利种类,但是对其外延和内涵进行了约定的,以约定的内容为准,因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但是,合同中没有使用法定的权利,又没有对双方约定的权利进行描述,无法确定约定权利的外延和内涵的,根据法律规定,权利依然归著作人所有。
综上所述,作为有声书市场的参与者,在经营的过程中一定要了解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明白应该得到哪些权利才能制作、交易、传播有声书,审查著作权授权的权利链条是否完整、明确、完整,是否有转授权的权利。如果最终的授权或者中间的授权环节出现瑕疵,不仅可能会发生纠纷、诉讼,前期认为获得了授权进行的各种投资都可能付诸东流,造成更惨重的损失。(赵 虎 作者单位: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